被告人张珂犯盗窃罪 |
提交日期:2013-08-05 17:19:59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平刑初字第146号 |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珂,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15日投案,当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9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珂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王孟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珂伙同关文辉、侯德旺、关继平、张永续(四人均已判刑)在平舆县城金茂酒店停车场内,用万能钥匙将被害人肖X的奥迪车锁打开后,将车内64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张珂已将所得赃款2000元退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关文辉、侯德旺、关继平、张永续的供述;被害人肖X的陈述;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被害人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珂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珂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出所得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珂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代理审判员 刘艾薇 人民陪审员 张晨生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晓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