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桂枝与赵安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9:24:07 |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卫民初字第605号 |
原告李桂枝,女,1954年2月8日出生。 被告赵安源,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 原告李桂枝诉被告赵安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3年6月原、被告结婚,1985年8月生育一女赵静,现已出门。原、被告均系二婚,婚前各自有孩子,且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被告有家庭暴力,原告曾四次起诉离婚,终因被告哀求没有离婚,但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2010年2月被告儿子崔海军结婚后与原、被告一起生活,增加了家庭矛盾,被告多次殴打原告,2012年8月原告起诉离婚,后双方和好,但被告仍打骂原告,无法共同生活,请判准原、被告离婚,卫辉市电机厂正门附近4间房归原告所有,电机厂家属院3间房归被告所有,卫辉市庞寨乡东纸坊老家一院平均分割,其他财产合理分割。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她明着要求与我离婚,事实上是因为她与我的儿子、儿媳不和,我与原告打架是因为她骂我的儿子、孙女,是她先打的我,房子我不同意分割,我不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卫辉市档案馆出具结婚申请书一份。3、(2012)卫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4、分单一份。5、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一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原告婚前有一女儿,现已成家,未与原、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婚前有一儿子,随其母亲生活,结婚后于2010年2月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家,未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2年8月7日起诉要求离婚,2012年8月28日因双方和好原告申请撤诉,后原、被告仍共同生活,但因子女问题多次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虽常因子女问题发生争执,但现子女均已成年并成家立业。原、被告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于2012年8月7日起诉要求离婚,但双方和好撤诉后仍共同生活,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仍有和好愿望,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桂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成勇 审 判 员 闫文静 陪 审 员 孙锦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颖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