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治杰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9:29:30 |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潢刑初字第00186号 |
被告人朱治杰,男,26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4月7日被陕西省白水县公安局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治杰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有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运良、被告人朱治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0日30时许,潢川县仁和镇黄营村黄寨村民组村民黄志强与其妻子朱丽娟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朱丽娟的娘家人得知后赶到黄志强家,对黄志强进行殴打。在殴打中,被告人朱治杰从黄志强背后用脚踹在黄志强后腰椎骨上,造成黄志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志强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朱治杰与被害人黄志强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物证、书证照片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黄志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治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0日30时许,潢川县仁和镇黄营村民组村民黄志强与其妻子朱丽娟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朱丽娟的娘家人得知后赶到黄志强家,对黄志强进行殴打。在殴打中,被告人朱治杰从黄志强背后用脚踹在黄志强后腰椎骨上,造成黄志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志强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朱治杰与被害人黄志强达成和解协议,黄志强表示双方系亲属关系,故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朱治杰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昌东、朱自生,朱丽娟、黄自成、刘祥荣、黄昌生、朱先亮、余西秀等人的证言,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黄志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朱治杰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治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治杰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朱治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双方已自行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治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程有林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大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