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要全、齐建辉诉程伟须、丁顺利损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9:15:36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洛民立终字第28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顺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要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建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伟须。 上诉人丁顺利为与齐要全、齐建辉、程伟须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一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孟津县境内,且受害人齐广超起诉的案件已经孟津县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本案正是基于齐要全、齐建辉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之后向程伟须提出的追偿之诉。被告程伟须的住所地在伊川县境内,齐要全、齐建辉选择由该县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过程中,齐要全、齐建辉、程伟须均以丁顺利与本案有厉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其参加诉讼,并无不当。丁顺利以侵权行为地不在伊川县、前案已经由其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足。原审裁定驳回丁顺利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被告程伟须的户籍地虽在伊川县,但其经常居住地却不在该县。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孟津县境内。受害人齐广超起诉的案件已经孟津县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本案为追偿之诉,应由首先立案审理过该案的孟津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齐要全、齐建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之后向程伟须提出的追偿之诉。被告程伟须的住所地在伊川县境内,齐要全、齐建辉选择在伊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诉称程伟须的户籍地虽在伊川县,但其经常居住地却不在该县。因上诉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园 审 判 员 巨新民 代审判员 张予洛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索青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