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程俊峰诉被告吴晓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9:10:14 |
| 温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温民四初字第00083号 |
原告程俊峰,男,198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红建、张秋生,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哲,男,1990年出生。 原告程俊峰诉被告吴晓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俊峰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建、被告吴晓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14日,被告吴晓哲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期限为三个月,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欠款。 被告吴晓哲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称暂无偿还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吴晓哲欠原告程俊峰的款事实清楚,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晓哲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程俊峰款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吴晓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娟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徐文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