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威与被告徐凤丽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8:50:10 |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太民初字第555号 |
原告李威,男,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住太康县朱口镇先锋行政村安庙村。 被告徐凤丽,女,汉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李威与被告徐凤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凤丽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9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3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0月11日生长子李留举,2011年10月10日生次子李浩轩。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常无端怀疑原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生气。被告于2012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告认为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真相,离家出走是原告找小三把被告逼的,2012年11月19日原告将小三领回家叫被告滚走,被告因此离家出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威与被告徐凤丽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9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9年3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0月11日生长子李留举,2011年10月10日生次子李浩轩,二子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琐事偶有生气,但二人夫妻感情尚可。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先后生育了二个男孩,说明原、被告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相互忠诚信任、和睦相处,正确对待家庭问题。原告李威起诉与被告徐凤丽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李威与被告徐凤丽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 鹏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中 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