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邢文军、范兵、邢长红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8:53:22 |
| 温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温刑初字第00168号 |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文军,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3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取保候审,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被告人范兵,男,197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取保候审,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被告人邢长红,女。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文军、范兵、邢长红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督敬、代理检察员张会星,被告人邢文军、范兵、邢长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3月11日,被告人邢文军、范兵指使黄×(已判刑)到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番田信用社冒充范×名义贷款,后由被告人邢长红找到赵×、王×二人已判刑)出具虚假财产收入证明为其作担保,骗取温县番田信用社贷款29万元。后邢文军退回3800元,造成经济损失286200元。 2、2009年7月31日,邢文军指使范兵谎称收废报纸,到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番田信用社贷款,并由张×、张××为其提供担保,骗取温县番田信用社贷款4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邢文军、范兵已退回全部赃款。 2013年5月3日,范兵到温县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7月23日,邢长红到温县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文军、范兵、邢长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黄×、赵×、王×的供述,证人张×、范×、张××、段×的证言,黄生良冒用范×名字书写的借款申请书及借据,赵×、王×的担保书,范兵填写虚假借款用途的申请书,退赔款收到条,邢文军、范兵退款证明,范兵、邢长红的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文军、范兵以欺骗手段骗取信用社贷款74万元;被告人邢长红参与以欺骗手段骗取信用社贷款29万元,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邢文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所造成的损失;范兵、邢长红能够自首,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邢文军、范兵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文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范兵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邢长红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文法 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