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红军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8:28:53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41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红军,绰号张孬,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军及被害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红军在荥阳市王村镇韩村高速南下站口附近,因言语不和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韩某某面部,造成韩某某左眼眶内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张红军于2013年6月9日到荥阳市王村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红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14时许,在荥阳市王村镇韩村高速南下站口附近,被告人张红军与被害人韩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红军用拳头将韩某某左眼打伤,造成韩某某左眼眶内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张红军于2013年6月9日到荥阳市王村派出所投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红军与被害人韩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张红军赔偿韩某某现金一万五千元,韩某某对张红军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红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军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红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红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杨 云 审 判 员 张义苹 人民陪审员 陈文鑫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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