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晓高盗窃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5 15:55:35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鄢刑初字第88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高,男,31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31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高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任晓艳、被告人张晓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9日早上,被告人张晓高在鄢陵县安陵镇站前街在水一方休闲会所二楼,趁被害人程献收熟睡之际,将其随身携带的kliton直板手机和取衣服的手牌盗走,并利用盗走的手牌打开程献收的衣柜,盗走现金1775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64元人民币。 案发后手机已追退,赃款已挥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退出赃款17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献收陈述、证人尚某某证言、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盗手机照片、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晓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所盗财物已全部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晓高犯盗窃,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雷 云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