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建锋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8:23:41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46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锋,男。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6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赵建锋驾驶豫AN8716的红色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至上街快速通道项目部“城关乡大庙村梁厂工地”内,在未确定车尾部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倒车,将被害人杨宗金轧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现场检查工作记录、过失致人死亡现场绘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赵建锋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建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赵建锋当庭提交了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各一份,以已经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赵建锋驾驶豫AN8716的红色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至上街快速通道项目部“城关乡大庙村梁厂工地”内,在未确定车尾部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倒车,将被害人杨宗金轧死。案发后,赵建锋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被口头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已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害人家属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现场检查工作记录、过失致人死亡现场绘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赔偿协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锋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赵建锋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建锋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被口头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建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尹永胜 审 判 员 赵晨昊 人民陪审员 李福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淑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