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根洋危险驾驶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5 15:50:37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鄢刑初字第79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根洋,男,26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4日经鄢陵县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根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娜、被告人姚根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姚根洋饮酒后驾驶别克轿车,走到鄢陵县县城十字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姚根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6.18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根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张某某证言、姚根洋户籍证明、鄢陵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13]毒鉴字第25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鄢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光盘及录像制作说明、鄢陵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根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根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根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雷 云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