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庆才与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9:37:19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永民初字第1489号 |
原告吴庆才,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茴村乡。 被告梁涛,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演集镇。 原告吴庆才诉被告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庆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庆才诉称,原告系被告之妻的舅父,2011年9月,被告以其找工作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其10000元现金,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一年后准时还款,但到期后被告一直推拖不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10000元。 被告梁涛未答辩。 根据原告起诉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吴庆才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1年9月6日(农历)梁涛亲笔书写的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借吴庆才10000元,2011年(阴历)9月初6借的,2012年9月初6还钱,借款人梁涛。目的证明被告梁涛借我10000元属实。 被告梁涛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1是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和本案有关联性,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之妻的舅父,2011年9月,被告以其找工作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其10000元现金,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一年后准时还款,但到期后被告一直推拖不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10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梁涛借原告人民币10000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涛偿还原告吴庆才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梁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振环 审 判 员 陈 军 审 判 员 张良鹏 二О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丹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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