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永生与上官碧兰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9:36:46 |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罗民初字第961号 |
原告李永生,男,1982年9月出生。 被告上官碧兰,女,1986年12月出生。 原告李永生与被告上官碧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长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官碧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永生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9年外出至今未归,对家庭不管不问,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上官碧兰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永生与被告上官碧兰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5月6日生育一双子女,女孩取名李某甲,男孩取名李某乙。2007年2月23日原、被告在罗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开庭质证与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尚未达到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故原告李永生要求与被告上官碧兰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永生要求与被告上官碧兰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永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长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玉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