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华、刘书敏要求宣告蒋素梅失踪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9:51:19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永民特字第1号 |
申请人张华,男,汉族,1956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住永城市蒋口镇。 申请人刘书敏,女,汉族,1952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永城市蒋口镇。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华、刘书敏要求宣告蒋素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华、刘书敏诉称:二申请人之儿媳蒋素梅(1979年8月29日出生)于2008年8月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蒋素梅现已失踪4年。二申请人儿子张奇峰在2011年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家中还留有9岁女儿张妮娜、7岁儿子张训豪,无人照料。二申请人已年近7旬,抚养两个孩子非常困难,所以请求宣告蒋素梅失踪,将蒋素梅留下的财产指定由申请人张华、刘书敏代管。 经查:蒋素梅,女,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永城市蒋口镇赵庄村赵庄组066号,身份证号码:412328197908292481,系二申请人之儿媳。蒋素梅于2008年8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根据张华、刘书敏的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 4月8 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蒋素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蒋素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华、刘书敏的关于宣告蒋素梅失踪及将蒋素梅之财产指定由其代管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蒋素梅为失踪人; 二、指定张华、刘书敏为蒋素梅财产的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安琦 审 判 员 张良鹏 审 判 员 陈 军 二О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丹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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