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国才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8:06:49 |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济中刑终字第35号 |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才,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 辩护人周合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才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2)济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国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卢岳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国才及其辩护人周合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纪玖 审 判 员 郝小丽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艳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