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聂绪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5 15:15:51 |
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获刑初字第89号 |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绪平,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获嘉县国税局退休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3月26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绪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月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军峰、崔会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绪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聂绪平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获嘉县同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获嘉县同盟大道与行政路交叉口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聂绪平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查为259mg/100mI,达到醉酒值。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聂绪平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聂绪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未作辩解及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聂绪平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获嘉县同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获嘉县同盟大道与行政路交叉口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聂绪平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查为259.52mg/100mI,达到醉酒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聂绪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XX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被告人聂绪平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获嘉县国家税务局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绪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聂绪平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绪平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绪平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 (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玉民 审判员 马秀艳 审判员 岳 艳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