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修云与万家立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9:31:37 |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罗民初字第854号 |
原告张修云,女,1960年8月出生。 被告万家立,男,1962年9月出生。 原告张修云与被告万家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庆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修云、被告万家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修云诉称,其与被告是同乡,2010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因被告与前妻关系未断,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万家立辩称,我们年龄大,都是再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6日在罗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无子女。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开庭质证与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双方均属再婚。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能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希望。诉讼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修云要求与被告万家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修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庆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玉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