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金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5 15:14:35 |
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获刑初字第78号 |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金生,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3月6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贠金会、崔会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杨金生醉酒后无证驾驶豫GD0632小型普通客车,在获嘉县同盟大道中太石化加油门前路段,与获嘉县位庄乡何XX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何XX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杨金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54mg/100mI,已达醉酒值。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杨金生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金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未做辩解及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杨金生醉酒后无证驾驶豫GD0632小型普通客车,在获嘉县同盟大道中太石化加油门前路段,与获嘉县位庄乡何XX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何XX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杨金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54mg/100mI,已达醉酒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金生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XX、杨XX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被告人杨金生的一寸免冠照片及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获嘉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获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含量检验委托检验登记表、检验报告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通知书、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获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获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获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金生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金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金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4 日止。) (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玉民 审判员 马秀艳 审判员 岳 艳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