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永清贪污一案

2016-07-08 19:59
被告人田永清贪污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05 15:31:14
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鄢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永清,男,51岁。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玉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永清犯贪污罪,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3)许中刑二指字第1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永清及其辩护人刘玉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年初,被告人田永清伙同原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张全定(另案处理),在许昌市东城区“香源油脂”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以田永清妻子“陈雪萍”的名义伪造了一份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31200元,田永清和张全定二人私分,其中张全定分得30000元,下余款项田永清贪污,用于购买福特轿车一辆。

案发后,被告人田永清退出个人所得赃款1012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田永清供述、证人张某某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永清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永清对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田永清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所犯贪污罪应当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有所区别;三、主动坦白罪行;四、认罪、悔罪;五、积极退赃。

经审理查明:

2011年年初,被告人田永清伙同原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张全定(另案处理),在许昌市东城区“香源油脂”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以田永清妻子“陈雪萍”的名义伪造了一份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31200元,田永清和张全定二人私分,其中张全定分得30000元,下余款项田永清贪污,用于购买福特轿车一辆。

案发后,被告人田永清退出个人所得赃款101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田永清供述:……在2011年年初的时候,许昌市东城区“香源油脂”项目征用我们田庄社区四组的土地,我给当时负责我们田庄四组土地拆迁工作的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张全定说,我想弄套房子,弄点赔偿款,等将来赔偿的钱回来了给他弄点花花,不会亏了他的。当时张全定也没有说什么,过了几天,张全定拿着一张空白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到我家找到我,我们商量以后,以俺老婆陈雪萍的名义伪造了一份13万多元的虚假补偿协议,然后我和张全定在这份虚假补偿协议都签上了字,张全定将这份虚假补偿协议拿走了。……张全定将协议拿到东区找领导签过字后,把131200元钱的转账支票交给了我,然后我和俺老婆陈雪萍到银行把这笔钱转到了俺老婆的银行卡上。……先取出了30000元给张全定,又用10万元钱买了一辆福特牌的轿车。

2、证人张全定证言与被告人田永清供述印证一致。

3、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关于田永清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2011年10月份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办理的许昌市东城区有关人员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田永清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2013年4月7日,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对田永清涉嫌贪污犯罪一案立案侦查,侦查人员随即将田永清传唤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田永清到案后交代了伙同张全定共同贪污征地补偿款131200元的犯罪事实。

另有户籍证明、许昌县邓庄乡委员会证明、中共许昌县邓庄乡委员会文件、许昌县邓庄乡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记账凭证、征地拆迁协议、征地拆迁补偿领款单、附着物明细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进账单、取款凭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信息查询、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车辆信息、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永清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张全定骗取征地补偿款1312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永清在检察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并已对其立案侦查的情况下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田永清上述行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田永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退出个人所分得赃款1012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永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郑剑波

                                 审  判  员    雷  云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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