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伟、马纪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7:04:18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1185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瑞峰,员工。 委托代理人单培祥,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建伟,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纪东,男,回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文生,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晓秋,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伟、马纪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和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培祥、于瑞峰,王建伟的委托代理人张亚东,马纪东的委托代理人李文生、刘晓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岳修文 审 判 员 刘富江 审 判 员 成 锴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宋鹏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