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吴贺坤诉被告林家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05 15:34:35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开民初字第2887号 |
原告吴贺坤,男, 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家启,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CBD世贸B座4-5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贺坤诉被告林家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家启价值七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孙凯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1号院1号楼2单元3层西门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0101015485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林家启银行存款七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七万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孙凯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1号院1号楼2单元3层西门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0101015485号),允许使用,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质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宜勇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司文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