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蔡旺明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7:11:59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浉刑二初字第295号 |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旺明,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罗山县高店乡中心村堆子组。2001年6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5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旺明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金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蔡旺明窜至信阳市中心医院住院部肿瘤科盗走李××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0余元及医院押金条、银行卡、农合本、移民本等物品。 2、2013年6月21日4时许,被告人蔡旺明窜至信阳市中心医院住院部2号楼10楼盗走蒋×现金700余元、一部酷派手机等物品。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0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旺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蒋×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旺明曾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旺明尚能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旺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严 琼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向自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