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国强诉洛阳盛景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7:01:17 |
|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洛开民初字第262号 |
原告李国强,男,1976年2月8日出生。 被告洛阳盛景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后营村。 法定代表人许现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孝峰,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特别授权。 原告李国强诉被告洛阳盛景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受理该案后,以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情况下,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强、被告盛景公司委托代理人邢孝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国强诉称:2011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被告所指厂房内进行机床机座地基施工,5个基座共计10000元;原告应按被告提供的图纸施工,地基土方挖完后付3000元,待被告机床到位安装完毕后付清余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11年6月15日施工完毕。被告付工程款3000元,剩余7000元至今未付。后被告在与案外人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认拖欠原告工程款7000元未付。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工程款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盛景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余下7000元未付是因为机床地基已被回填,没有办法查清机床地基是否符合要求,且该7000元应由案外人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5日,原告李国强与被告盛景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机座地基施工委托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李国强在被告盛景公司辛店厂房内挖机床机座地基5个,工程款共计10000元。地基土方挖完后付3000元,待机床到位安装完毕后付清余款。2011年6月15日,原告李国强施工完毕,2011年6月19日,被告盛景公司支付原告李国强工程款3000元。2011年7月12日,被告盛景公司与案外人因厂房问题发生租赁合同纠纷,致使原告李国强已完工的5个机床机座地基无法进行验收。2011年12月被告盛景公司不服与案外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盛景公司上诉中承认因开挖基座尚欠施工费7000元未付,要求案外人承担损失。本案中,被告盛景公司也当庭承认上述7000元施工费应支付的对象是原告李国强。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强与被告盛景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盛景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明显违约。原告李国强请求被告盛景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盛景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国强工程款7000元。 二、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洛阳盛景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洛阳盛景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