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香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5 15:34:22 |
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获刑初字第92号 |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香永,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2月18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香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崔会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香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吕香永自称在获嘉县火车站广场前的公交站牌下以2000元的低价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一辆银灰色五羊小公主摩托车(车架号:LWBTCG1H791054278、发动机号:09F10992)。经调查该车系被害人徐XX于2013年1月27日在获嘉县徐营镇泰山烩面馆门前被盗的车辆。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795元。案发后,赃车已返还失主。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吕香永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吕香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未作辩解与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吕香永自称在获嘉县火车站广场前的公交站牌处以20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牌WH100T-H型踏板式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WBTCG1H791054278、发动机号:09F10992)。经查,该车系获嘉县徐营镇西街村村民徐运金于2013年1月27日在获嘉县徐营镇泰山烩面馆门前被盗的车辆。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795元。案发后,赃车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吕香永的供述,证人徐运金的证言,被告人吕香永的户籍证明,获嘉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车照片、车架号、发动机号照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获嘉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香永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香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香永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香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希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桑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