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军伟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58:56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济民一初字第1454号 |
原告张军伟,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杰,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军伟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刘庆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借其400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给付40000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1年10月27日被告出具的借据一张,证明被告借原告40000元。 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提供证据也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0月27日被告被告借原告4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该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被告欠原告4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 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4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有利息,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军伟40000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费4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庆 九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乔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