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长葛市宏迪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与王书玲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58:32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33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宏迪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长社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法成,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玲,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孔祥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葛市宏迪钢圈制造有限公司因与王书玲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葛市宏迪钢圈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东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法成,被上诉人王书玲的委托代理人孔祥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长葛市宏迪钢圈制造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谢新旗 审 判 员 岳利花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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