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银辉与被告何武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55:09 |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郸民初字第1202号 |
原告刘银辉,男,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吴台镇三王岭行政村刘关庙村089。 委托代理人王瑞,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武涛,男,1985年8月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吴台镇政府00001号,现住郸城县吴台镇李岗楼行政村大何庄。 原告刘银辉与被告何武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王瑞及被告何武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元月,被告承揽了天津市宝坻别墅区的装修工程,由我雇佣人员负责施工。2011年初,经结算,被告于2011年1月27日给我出具了欠条一张。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付。综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给原告欠款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武涛辩称,原告没有把工程干完,所以我不愿意给他工程款,并且欠条上明确注明,要到工程款再给原告钱。另外,既然是工程款,要按工程款的方式结算。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武涛于2012年2月12日向原告刘银辉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 明年给银辉工程款17000(壹万柒仟元)整,要到工程款给钱! 2011.1.27 欠款人:何武涛”。2013年2月7日,被告何武涛给付原告刘银辉钱款3000元,原告刘银辉向被告何武涛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收条 刘银辉收到3000元整 2013.2.7 刘银辉”。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刘银辉多次催要未果,发生纠纷,原告刘银辉诉至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银辉与被告何武涛是承揽合同关系,定作人何武涛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被告何武涛欠原告刘银辉工程款17000元的事实清楚,且由被告何武涛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被告何武涛辩称,欠条中明确写明要到工程款再给钱。2011年1月27日,被告何武涛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记载“明年给银辉工程款……2011.1.27”,并且2013年2月7日,被告何武涛给付了原告刘银辉3000元钱,由原告刘银辉出具的收条在卷佐证,这证明被告何武涛承认欠工程款17000元,已支付原告刘银辉3000元的事实,被告何武涛还应当清偿欠款14000元。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何武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所欠原告刘银辉工程款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何武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宁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薛 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