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孙广利与郭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57:41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33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广利,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群州,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宪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晋英,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国栋,河南省长葛市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广利因与郭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广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群州、杨宪军,被上诉人郭晋英的委托代理人许国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16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退还上诉人孙广利。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谢新旗 审 判 员 岳利花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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