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亚峰与被告侯福贵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52:46 |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郸民初字第987号 |
原告郑亚峰,男,汉族,1990年3月23日出生,住郸城县石槽镇夏庄行政村龙王庙村。系持证人郑明伦(已故)之子。 委托代理人万国生,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 被告侯福贵,男,汉族,1961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郑亚峰与被告侯福贵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亚峰的委托代理人万国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福贵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亚峰诉称:1991年12月1日经行政村和乡土管部门丈量,给我家规划了一处住宅(扣了大田地)。南北长16.67米,共277平方米,同时郸城县政府给我父亲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颁发了住宅许可证。我家宅基证和土地使用证、手续齐全,合法有效。2013年3月19日,因我父已故,爷爷给我建房屋时,本村一队村民侯富贵出面阻挠,将我家建房放线橛子拔掉,不准建房。被告所谓的理由是在生产队时期给他划了一块荒地,由他使用。1986年经过村镇规划,又重新才规划了宅基地,并于1991年12月颁发了宅基使用证,所以被告侯富贵坚持规划后仍是他的荒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此,被告阻挠我家在颁发规划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建房,是侵权行为。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侯福贵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允许在我的宅基上建房,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侯福贵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原告郑亚峰在其宅基上建房屋时,本村一队村民侯富贵出面干涉,将其建房放线橛子拔掉,不准其建房,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被告争议的宅基证是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办发的,南北长16.67m,东西宽16.67m,且办理了河南省村镇规划许可证、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 本院认为,原告郑亚峰在其自己的宅基内建房,被告侯福贵出面干涉,阻止其建房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对此纠纷被告侯富贵应负全部责任,原告郑亚峰要求被告侯福贵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福贵停止侵权。 二、驳回原告郑亚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100元由被告侯福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巴起骏 审判员 赵卫杰 陪审员 于 瑞
二○一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朱瑞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