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佰春与被告郑荣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49:22 |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郸民初字第737号 |
原告邢佰春,男,生于1965年,汉族,住郸城县汲冢镇南街。 被告郑荣梅,女,生于1969年,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邢佰春与被告郑荣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在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郑荣梅系邻居,我在前,被告在后,2010年被告建房时,强压我主房地基檐子,对我构成侵权,为此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我建房子并未有超出我宅基范围,反而是原告建房超出了其宅基范围对被告造成侵权,原告所诉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邻居,原告在前,被告在后,现原、被告双方各自房屋均已成建。原告在庭审中没有向本院提供其诉讼来院主张权利的该处宅基的相应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原告邢佰春对其所诉没有向法庭提供出相关有效证据以证明被告对原告构成侵权的事实,对于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邢佰春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华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晋 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