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邹喜德、邹中尧、邹群喜与被上诉人刘雪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46:31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31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 邹喜德,男,l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梅花,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邹喜德之妻。 委托代理人常振环,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基层推荐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中尧,男,l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丽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群喜,男,l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丽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雪锋,男,l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雪慧,河南省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学红,女,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系刘雪锋的之妻。 上诉人邹喜德、邹中尧、邹群喜因与被上诉人刘雪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五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喜德的委托代理人苏梅花、常振环,上诉人邹中尧、邹群喜及邹中尧、邹群喜的代理人程丽君,被上诉人刘雪锋的代理人潘雪慧、谢学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五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808元分别退还上诉人邹喜德464元,邹中尧、邹群喜1344元。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谢新旗 审 判 员 岳利花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贝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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