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刘洁诉被告孙治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48:39 |
|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洛开民初字第160号 |
原告刘洁,女,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一街坊2号楼1门201号,身份证号:41030519800110302X。 被告孙治勇,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孙旗屯乡孙旗屯村6队69号,身份证号:410311198101016035。 原告刘洁诉被告孙治勇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治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洁诉称,原、被告2004年7月29日结婚,婚后由于经常吵架于2011年4月1日协议离婚,当时经过协商,被告写了一张一万元欠条,说一年内还清,后来满一年后,被告称无钱用,又借走伍佰元,说一周内还清,之后总以没钱过几天还为理由。至此,快两年了,被告一分钱没有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还款1万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2011年4月1日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一万元,至今未归还。 被告孙治勇辩称,欠款属实,但现在没钱还,我还欠着别人的账,得先紧着别人的还。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被告支付原告三万元作为补偿(先付两万,一年内支付一万)。”当日,被告支付给原告2万元,剩余1万元,被告孙治勇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刘洁壹万圆整,一年之内还清。孙治勇.2011.4.1”。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孙治勇欠原告刘洁1万元补偿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孙治勇应予偿还,故原告刘洁请求判令被告孙治勇偿还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治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洁补偿款1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治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史 建 榕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莲 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