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赵燊信用卡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46:18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郑刑一终字第306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燊,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2013年5月2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 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燊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8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09年6月,被告人赵燊在光大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0004062540304246731信用卡,后使用该卡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消费,2012年11月8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开始拖欠账款,期间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赵燊采取推诿等方式拒绝还款。截至2013年3月18日,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130 902.52元。 二、2010年7月,被告人赵燊在光大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0004816990000952588的信用卡,后使用该卡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消费,自2012年11月6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开始拖欠账款,期间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赵燊采取推诿等方式拒绝还款。截至2013年3月18日,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250 605.53元。 综上,被告人赵燊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381508.05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路x的证言,赵燊申领信用卡信息、消费记录催收记录、消费记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赵燊的供述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赵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赃款人民币三十八万一千五百零八元五分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光大银行。 赵燊上诉称,原判量刑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无误,予以确认。 关于赵燊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赵燊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381 508.05元,数额巨大,对其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原审法院以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荣新 审 判 员 张兴成 审 判 员 宁 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吉 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