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抢劫、盗窃一案

2016-07-11 13:04
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抢劫、盗窃一案
提交日期:2013-10-17 16:51:43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新刑初字第328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克法(别名立事),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同年12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文法(别名小春),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同年12月1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姚金炳,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香军(别名运动),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同年12月1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芯华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部分

(一)2012年11月8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化庄乡陈李庄村委西刘营村民侯金X家,撬门入院,对侯金X进行暴力威胁,抢走一只公鸡(价值约70元)和一个潜水泵上的水壶。

(二)2012年11月8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化庄乡陈李庄村委西刘营村民刘继X家,撬门入院,被刘继X发现后,持凶器对刘继X进行威胁和殴打,并用电警棍对刘继X进行击打,抢走七盒散花烟(价值约17.5元)、一条黄色公狗(价值约240元)和一个黑色电把。

(三)2012年11月2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化庄乡周李村委童庄村民童怀X家欲进行盗窃,被童怀X发现后,用砖块将童怀X左膝盖砸伤。

(四)2012年11月2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化庄乡王梅庄村委王寨,在庄南面的麦地里碰见在地面里看粉面子的王树X,对王树X进行殴打威胁后抢走王树X的一只电把和四袋粉面子(价值约1600元,已追退288斤)。

(五)2012年10月27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陈庄村民袁克X家,摘门而入,被袁克X发现后,对袁克X进行威胁,抢走一只红色老公鸡(价值100多元)。

(六)2012年10月27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陈庄村民赵中X家,摘门而入,被赵中X发现后,对赵中X进行威胁,抢走一辆白色大运牌电动车(价值约2100元)、五只鸡(价值约300元)、三件白酒(价值约510元)、一壶食用油(价值约200元)、600多元现金和一条零五盒帝豪烟(经鉴定价值150元)。

(七)2012年7月28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化庄乡李桥村委西小李庄村民李中X家,摘门入室,在偷堂屋东间里的摩托车时被李中X的妻子李素英发现,被告人周香军手持尖刀,对李中X和李素英夫妻二人进行威胁后离开。

(八)2011年4月16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新蔡县化新高速一标段K005涵洞对看场地的工人张新X、梁志X进行威胁后抢走一辆洛阳东方红180型四轮车(价值约3000元)和一个水泵(价值约100元)。

二、盗窃部分

(一)2012年11月11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化庄乡陈李庄村委高庄村民侯业芳的三儿子赵文X家,用卡钳将过道门锁剪断,将赵文X家的两只纯白水养(价值约1400元)盗走。

(二)2012年11月11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化庄乡陈李庄村委高庄村民王雪X家,用卡钳将过道门和堂屋门锁剪断,将王雪X家中的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740元)、18件葡萄干(经鉴定价值3600元,已追退6件)、一件经典郎酒(经鉴定价值120元,已追退1瓶)、2000多元现金、200斤左右的瓜子(价值约1500元,部分已追退)、4袋蜜枣(价值约720元,部分已追退)、5箱糖块(价值约450元,部分已追退)等物品盗走。

(三)2012年11月10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棠村镇袁营村委前梁营村民梁中X家,撬门入院,盗走过道东间的一辆红色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540元,已追退)。

(四)2012年11月8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化庄乡陈李庄村委西刘营村民李素X家,摘门入室,盗走一条灰色的狗(价值400元左右)。

(五)2012年11月7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赵庄村民赵明X家,摘门而入,盗走院内夹道棚子里的一辆蓝色银翔牌150型三轮摩托车(价值4000元左右)。

(六)2012年11月7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棠村镇袁营村委中梁营村民梁现X家,摘门入室,盗走院子内棚子里的两只母羊(价值2000元左右)。

(七)2012年11月7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杜庄村民高春X家,摘门入室,盗走一辆红色巴山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940元),另外该车工具箱里的3000元现金也被盗走。

(八)2012年11月2日夜,被告人杨克法伙同段文法、周香军、周香民、周战辉、程金坡(周香民、周战辉、程金坡三人现外逃)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东侯营村民侯吉X家,翻墙入院,盗走7袋玉米(价值约750元)和一辆绿色金狮牌两轮电动车(价值约1500元)。

(九)2012年10月27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东侯营村民侯继X家,摘门入室,盗走偏房内的一辆黑色淮江牌两轮电动车(价值约2000元)。

(十) 2012年10月27日前后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东侯营村民侯继X家,摘门入室,盗窃一辆蓝色邦德牌110型三轮摩托车(价值约1500元)、一辆黑色助力两轮摩托车(价值约800元)和1800斤玉米(经鉴定价值1800元)。

(十一)2012年10月11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化庄乡纪黄村委黄庄村民邓同X家,剪断过道门锁进入院内,盗走院内猪圈里的一头老母猪和两头小猪(三头猪价值约4000元,其中两头小猪已追退)。

(十二)2012年7月21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陶四民(另案处理)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化庄乡纪黄村委黄庄村民李欣X家,摘门入室,盗走院子偏房里的一辆红色125摩托车(经鉴定价值5570元)、两袋尿素(价值约210元)、两袋小麦(经鉴定价值190元)。

(十三)2012年7月25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化庄乡李桥村委西李桥村民李仲X家,剪断门锁入室,盗走屋里的三头牛(价值约15000余元)。该三头牛被以7400元的价格卖给张广X(另案处理),所得赃款用于给被告人段文法看伤。

(十四)2012年7月28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化庄乡李桥村委西李桥村民李长X家,摘门入室,偷走院内的一辆红色华鹰牌三轮摩托车(价值约4000元)。

(十五)2012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化庄乡王梅庄村委王梅庄村民高素X家,摘门入室,偷走院内猪圈里的一头老母猪(价值约1600元)和六只小公鸡(经鉴定价值90元),在半路上该猪跑掉被高素X找回。

(十六)2012年9月17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化庄乡邹大庙村委李庄村民袁洪X家,挖墙入室,偷走院内的三头母羊(经鉴定价值1980元)。

(十七)2012年11月1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化庄乡邹大庙村委村民陈X家,挖墙入室,偷走四袋红薯面粉(经鉴定价值1413元)、四袋皮棉(价值约1500元)、一袋芝麻(经鉴定价值341元)、一台小型打料机(价值约400元)、一个自吸泵(价值约200元)、4床棉被、4床太空被和一条毛毯(价值约1680元)。

(十八)2012年10月6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杨庄户乡彭营村委张庄村民张希X家,挖墙入室,偷走一辆蓝色川田牌三轮摩托车(价值约4000元)和一台永胜牌小型打料机(经鉴定价值621元,已追退)。

(十九)2009年10月12日夜,被告人段文法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新蔡县化庄乡赫庄村委李寨村民李世X家,将李世X停放在过道门口的一辆红色东方红牌四轮车(经鉴定价值1680元,已追退)和一个播种耧盗走,之后段文法将该车和耧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周香军。周香军于2012年7月份前后将该四轮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元俊杰(另案处理)。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

 2009年10月12日夜,被告人段文法伙同他人盗窃了新蔡县化庄乡赫庄村委李寨村民李世X的一辆红色东方红牌四轮车(经鉴定价值1680元,已追退)和一个播种耧,后被告人周香军明知该车和耧是犯罪所得仍以2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段文法处购买,于2012年7月份前后将该四轮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元俊杰(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此外,周香军的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被告人应当数罪并罚,但其有坦白情节,部分退赃。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克法及其辩护人对盗窃部分没有提出辩护意见,但辩称抢劫部分第八起杨克法没有参与。

被告人段文发对指控事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抢劫部分第八起应定为盗窃罪。

被告人周香军对指控事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部分

(一)2012年11月8日夜晚,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到新蔡县化庄乡陈李庄村委西刘营村民侯金X住处,撬门入院,持凶器对侯金X进行威胁,后抢走一只公鸡,价值约70元,一个潜水泵上的水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杨克法供述,2012年11月8日夜晚,在新蔡县的一户人家周香军从那家弄了一只鸡。

2、被告人段文法供述,2012年11月8日夜晚,在新蔡县化庄乡西刘营的一户人家,周占辉、周香军、杨克法他们三人把过道门摘掉,周香军到院内逮了一只鸡出来,杨克法弄一个水壶出来。他听见一个老婆喊偷鸡了。当时周占辉、周香军、杨克法中的一人对那个老婆说了话。

3、被告人周香军供述,2012年11月8日夜晚,在新蔡县的一户人家,杨克法把那家的门撬开,一个老婆房间的灯亮了。那个老婆说:“你们干啥?”杨克法回答道:“我们是小偷,你别喊。”之后我逮了那家的一只鸡走了。

4、被害人刘李X陈述,2012年11月8日夜晚,她儿媳侯金X高声喊道:“有小偷呀。”小偷对她的儿媳说给他二百元钱。接着一个小偷左手拿着刀,右手拿着铁棍到了她的床边要砍死她。她说:“你走吧。我不喊。那个人把水壶拿走了。”

5、被害人侯金X的陈述内容和被害人刘李氏的陈述一致。

6、三被告人的到案证明均证实了其是抓获归案。

7、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均证实了其出生日期和身份情况。

8、卡钳等作案工具。

(二)2012年11月8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化庄乡陈李庄村委西刘营村民刘继X住处,撬门入院,被刘继X发现后,持凶器对刘继X进行威胁和殴打,并用电警棍对刘继X进行击打,抢走七盒散花烟、一条黄色公狗,共价值约257.5元和一个黑色电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刘继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2年11月2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化庄乡周李村委童庄村民童怀X家欲进行盗窃,被童怀X发现后,用砖块将童怀X左膝盖砸伤。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童怀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2年11月2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化庄乡王梅庄村委王寨,在庄南面的麦地里碰见在地面里看粉面子的王树X,对王树X进行殴打、威胁后抢走王树X的一只电把和四袋粉面子,价值约1600元,已追退288斤。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树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2年10月27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陈庄村民袁克X住处,摘门入院,被袁克X发现后,对袁克X进行威胁,抢走一只红色老公鸡,价值100多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袁克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12年10月27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陈庄村民赵中X住处,摘门入院,被赵中X发现后,持凶器对赵中X进行威胁,后抢走一辆白色大运牌电动车、五只鸡、三件白酒、一壶食用油共价值3110元,600多元现金和一条零五盒帝豪烟,经鉴定价值150元。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段文法已退款38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作案工具卡钳等,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赵中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12年7月28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化庄乡李桥村委西小李庄村民李中X家家,摘门入室,在偷堂屋东间里的摩托车时被李中X的妻子李素英发现,被告人周香军手持尖刀对李中X和李素英夫妇进行威胁后离开。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李中X、李素英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2011年4月16日夜晚,被告人段文法、周香军、杨克法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新蔡县化新高速一标段K005涵洞,手持木棍对看场地的工人张新X、梁志X威胁说:“别动,动打死你俩。”后抢走一辆洛阳东方红180型四轮车和一个水泵共价值约3100元。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段文法已退款人民币3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段文法供述,2011年4月16日夜晚,他和济公、杨克法、周香军、周占辉在新蔡县化新高速一标段K005涵洞弄走一辆四轮车和水泵。

2、被告人周香军供述,2011年4月16日夜晚,他和杨克法、段文法在新蔡县化新高速一标段K005涵洞弄走一辆三轮车和一台水泵。

3、被害人张新X陈述,2011年4月16日夜晚,他和梁志X在新蔡县化新高速一标段K005涵洞下面睡觉,并负责看高速路的场地。有几个人手持木棍不让他们俩动,动就打死他们俩,把工地上的一辆四轮车和一个水泵抢走了。他用手机报了案。

4、被害人梁志X陈述,2011年4月16日夜晚,他和张新X在新蔡县化新高速公路上看工地时,过来几个人手持木棍不让他们俩动,动就打死他们俩。把工地上的一辆四轮车和一个水泵抢走了。

5、卡钳等作案工具。

二、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

(一)2012年11月11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化庄乡陈李庄村委高庄村民赵文X家,用卡钳将过道门锁剪断,入院将两只山羊盗走,价值约1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赵文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2年11月11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化庄乡陈李庄村委高庄村民王雪X住处,用卡钳将过道门和堂屋门锁剪断,盗走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740元,18件葡萄干,经鉴定价值3600元,一件经典郎酒,经鉴定价值120元,2000多元现金、200斤左右的瓜子价值约1500元,部分已追退,4袋蜜枣价值约720元,5箱糖块价值约450元等物品。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追缴的赃物经典郎酒等物品的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2年11月10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棠村镇袁营村委前梁营村民梁中X住处,撬门入院,盗走一辆红色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5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赃物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梁中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2年11月8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化庄乡陈李庄村委西刘营村民李素X家,摘门入室,盗走一条灰色的狗,价值400元左右。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李素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2年11月7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赵庄村民赵明X住处,摘门入院,盗走一辆蓝色银翔牌150型三轮摩托车,价值4000元左右。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赵明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12年11月7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棠村镇袁营村委中梁营村民梁现X住处,摘门入室,盗走两只山羊,价值2000元左右。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梁现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12年11月7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杜庄村民高春X住处,摘门入室,盗走一辆红色巴山牌三轮摩托车和该车工具箱里的3000元现金,经鉴定该车价值29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赃物三轮摩托车的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高春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2012年11月2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周香民、周战辉、程金坡(三人现外逃)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东侯营村民侯吉X住处,翻墙入院,盗走7袋子玉米,价值约750元和一辆绿色金狮牌两轮电动车,价值约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侯吉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12年10月27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东侯营村民侯继峰住处,摘门入室,盗走一辆黑色淮江牌两轮电动车,价值约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侯继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2012年10月27日前后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东侯营村民侯继X住处,摘门入室,盗窃一辆蓝色邦德牌110型三轮摩托车,价值约1500元,一辆黑色助力两轮摩托车,价值约800元和1800斤玉米,经鉴定,价值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侯继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2012年10月11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化庄乡纪黄村委黄庄村民邓同X住处,剪断过道门锁进入院内,盗走一头母猪和两头小猪,共价值约4000元,其中两头小猪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追回的小猪的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邓同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2012年7月21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陶四民(另案处理)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化庄乡纪黄村委黄庄村民李欣X住处,摘门入室,盗走一辆红色125摩托车,经鉴定,价值5570元,两袋尿素,价值约210元,两袋小麦,经鉴定,价值1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 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欣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三)2012年7月25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化庄乡李桥村委西李桥村民李仲X住处,剪断门锁入室,盗走三头耕牛,价值约15000余元。该三头牛被以7400元的价格卖给张广X(另案处理),所得赃款用于被告人段文法治伤。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李仲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四)2012年7月28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化庄乡李桥村委西李桥村民李长X住处,摘门入室,盗走一辆红色华鹰牌三轮摩托车,价值约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李长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五)2012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化庄乡王梅庄村委王梅庄村民高素X住处,摘门入室,偷走院内猪圈里的一头母猪,价值约1600元和六只小公鸡,经鉴定,价值90元。后在返回途中该猪跑掉,被高素X找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高素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六)2012年9月17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化庄乡邹大庙村委李庄村民袁洪X住处,挖墙入室,盗走三只山羊,经鉴定,价值198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被害人袁洪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七)2012年11月1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化庄乡邹大庙村委村民陈X住处,挖墙入室,偷走四袋红薯面粉,经鉴定,价值1413元,四袋皮棉,价值约1500元,一袋芝麻,经鉴定,价值341元,一台小型打料机,价值约400元,一个自吸泵,价值约200元,4床棉被、4床太空被和一条毛毯,价值约168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陈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八)2012年10月6日夜,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杨庄户乡彭营村委张庄村民张希X家,挖墙入室,偷走一辆蓝色川田牌三轮摩托车,价值约4000元和一台永胜牌小型打料机,经鉴定,价值621元,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赃物打料机的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张希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九)2009年10月12日夜,被告人段文法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进入新蔡县化庄乡赫庄村委李寨村民李世X住处,盗走李世X停放在过道门口的一辆红色东方红牌四轮车(经鉴定价值1680元),一个播种耧。之后段文法将该车和耧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周香军;周香军于2012年7月份前后将该四轮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元俊杰(另案处理)。四轮车现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赃物四轮车的照片、卡钳等作案工具,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李世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参与抢劫8起,其中入户抢劫7起;被告人周香军参与抢劫6起,其中入户抢劫5起;被告人段文法参与盗窃19起,盗窃价值80024元;被告人杨克法、周香军参与盗窃18起,盗窃价值72162元;周香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有多次和入户抢劫情形;被告人杨克法、段文法、周香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流传作案;被告人周香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均是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预谋,积极实施犯罪,密切配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指控抢劫部分的第三、第七起犯罪,属于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段文法积极退赃,可以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杨克法及其辩护人辩称杨克法没有参与抢劫部分中第(八)起的意见,经查,同案被告人段文法、周香军均供述2011年4月16日他和杨克法等人到化新高速一标段K005涵洞弄走一辆四轮车和水泵,其供述与而被害人陈述一致,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段文法的辩护人辩称的抢劫部分中的第(八)起应定为盗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段文法、杨克法、周香军等人对看工地的二人适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当场抢劫他人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威胁手段,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部分的第一起、第八起应当定性为盗窃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克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32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段文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31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香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30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对作案工具三轮车一辆、卡钳一把、电警棍两个、刀一把,撬杠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海涛

                                             审  判  员  赵  广

                                             人民陪审员  林吴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  征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