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岁霞盗窃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5 14:49:14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鄢刑初字第95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岁霞,女,40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岁霞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丽华、被告人马岁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5日4时许,被告人马岁霞到鄢陵县金汇区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将该公司餐厅内的一台创维牌液晶平板电视机盗走。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2416元。案发后,电视机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岁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高某某、薛某某证言、鄢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豫鄢价证鉴字(2013)第03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马岁霞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搜查笔录及照片、鄢陵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被盗电视机照片、鄢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岁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岁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岁霞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俊杰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