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爱强诉吕丙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41:59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712号 |
原告李爱强,女,出生于1970年2月24日。 被告吕丙付,男,出生于1966年2月10日。 原告李爱强诉被告吕丙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强、被告吕丙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6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系再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同,生活习惯上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好逸恶劳,好赌成性,经常殴打原告及原告的孩子,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可供分割。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丧偶后于2009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农历6月12日举办结婚仪式,2011年6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恶化。 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为被告吕丙付的红利发两全保险一份,保险费为5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二人共同投资金融理财产品即50000元的红利发两全保险一份,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得份额为25000元。由于该保险归于被告吕丙付名下,所以被告吕丙付负有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爱强与被告吕丙付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理财产品50 000元,原告李爱强应得25000元。被告吕丙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25 000元支付给原告李爱强。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爱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朝阳 人民陪审员 张军晓 人民陪审员 吕福村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富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