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广生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39:25 |
|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洛开刑初字第125号 |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广生,男,1945年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刑诉字(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广生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董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吕广生在看护郑州铁路局洛阳建筑段白马寺林场铁路防护林期间,擅自将105株大叶女贞铁路防护树木卖给他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其中30株追回并退还失主,被告人退还赃款33750元。经鉴定被盗105株大叶女贞树木价值39900元。 被告人吕广生认罪,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吕广生的供述、证人证言、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被告人吕广生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广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吕广生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部分赃物已追回,与赃款已退还失主,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广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凯 人民陪审员 吴 颖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玲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新 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