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席广辉信用卡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38:45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郑刑一终字第199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广辉,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辉、温超英,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由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席广辉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253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席广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席广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海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席广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席广辉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竹庆平 审 判 员 薛春锋 审 判 员 宁 伟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源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