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玉凤与李东宾、李红霞、李国萍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42:12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中民一初字第1256号 |
原告郭玉凤,女,76岁。 委托代理人李伟,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东宾,男,50岁。 被告李红霞,女,43岁。 被告李国萍,女,38岁。 原告郭玉凤与被告李东宾、李红霞、李国萍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玉凤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李东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霞、李国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玉凤诉称,原告系三被告的母亲。原告的丈夫李丑群于2005年病故,2012年10月原、被告在李江沟村所建的三层楼房因城中村改造拆除了,导致原告无房居住。被告李东宾独自与李江沟村拆迁改造指挥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独占了拆迁安置房屋500平方米和拆迁费、过渡费十几万元,原告作为老人什么都没有得到。现原告年纪也大了,身体有病,生活自理受限,为安度晚年,故要求女儿李红霞、李国萍负责安排照料原告的生活和安排居住的房屋,方便生活照顾。要求儿子李东宾承担原告找住房的支出和医疗费,但被告李东宾拒不接受。故原告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红霞、李国萍安排照料原告的生活,并一起居住;判令被告李东宾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每月1000元。 被告李东宾辩称,父亲李丑群与母亲即原告郭玉凤共有七个子女,被告是父母的次子。原告郭玉凤在医学院有一处住房,因该房屋拆迁每月发放有过渡费,原告系退休工人,看病有医保,每月有退休金1000多元,原告的生活费有保障。原告起诉被告独占了拆迁安置房屋500平方米和拆迁费、过渡费十几万元并不属实,被告只是出面签了合同,过户五个弟兄平均分配了补偿房屋,拆迁费和过渡费也是平均分配。被告和妻子都是下岗工人,妻子在华山路开了一家小卖铺,被告每月打临时工,收入并不高,被告夫妻要养育两个女儿,经济负担很重。被告愿意将原告接到家中亲自尽赡养义务,但原告要求每月给付赡养费被告无力承担。 被告李红霞、李国萍辩称,原告要求跟随被告姐妹共同生活,二被告完全同意,目前原告就跟随二被告生活。但作为原告的子女,被告李东宾应承担赡养义务,每月应支付赡养费,让原告能够安度晚年。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玉凤与李丑群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五个儿子,二个女儿。五个儿子是李东海、李东宾、李东建、李国治、李国强,二个女即李红霞、李国萍。李丑群于2005年病故,原告郭玉凤系退休工人,每月有退休金1000多元,在郑州市二七区医学院附近有自己的一处住房,因拆迁每月发放有过渡费。2012年10月原告郭玉凤夫妇在郑州市中原区李江沟村所建的三层楼房因城中村改造拆除,被告李东宾与李江沟村拆迁改造指挥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与其他四个弟兄将拆迁安置房屋500平方米和拆迁费、过渡费均分,因在过渡费的支付过程中原、被告发生矛盾,原、被告协商无果,故原告郭玉凤诉讼来院要求解决。 另查明,原告郭玉凤目前跟随被告李红霞、李国萍生活。被告李东宾夫妻均为下岗工人,现靠经营小卖铺和打临工为生活来源,除了有自己的住房之外,每月领取有过渡费67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郭玉凤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郭玉凤目前年老体弱,需要有人赡养,原告郭玉凤要求跟随被告李红霞、李国萍生活,被告李红霞、李国萍也愿意亲自照料原告的生活,本院对原告郭玉凤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原告郭玉凤和李丑群生育了七个子女,所有子女都应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郭玉凤要求被告李东宾每月支付赡养和医疗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也予以支持。根据原告郭玉凤目前有二女五子的具体情况,结合原告郭玉凤的住房和收入,本院认为被告李东宾波以每月支付赡养和医疗费200元为宜,此款应从2013年7月开始支付,对原告郭玉凤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郭玉凤随被告李红霞、李国萍一起居住,今后的生活由被告李红霞、李国萍安排照料; 二、被告李东宾从2013年7月开始每月给付原告郭玉凤赡养和医疗费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东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郑 军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人民陪审员 张 秀 荣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 如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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