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航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雨欣、原审第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一建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28:17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100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书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国战,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雨欣,女,回族,2006年3月26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宇,男,回族,1964年6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方晓,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伟斌,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保同,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航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雨欣、原审第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一建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航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国战、张雨欣的委托代理人刘方晓、蔡伟斌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河南一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7日,张雨欣与民航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雨欣购买民航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以北、天瑞街以东9幢东1单元7层东户的房屋一套(顶层复式楼)。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其中第十六条关于保修责任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民航房产公司于2007年11月28日交付房屋。2008年3月16日,张雨欣与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家具装饰工程合同书》,支付装修工程总价款78.6万元。张雨欣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漏水、渗水等现象,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民航房产公司认为房屋漏水、渗水系张雨欣擅自改变、损坏房屋屋顶防水层、添附其他装饰材料、设施以及擅自违规在房顶搭建房屋的排水所造成,于2011年5月26日,向法院申请对争议房屋漏水成因进行司法鉴定,2011年11月10日,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显示:七层北阳台(49-51轴之间)窗台下渗漏水,复式楼八层南外窗C19东侧上、下固定窗及中间推拉窗的窗台渗漏水,属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张雨欣提交的维修发票显示其支出维修费用52000元。民航房产公司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显示屋面漏水的保修期限为三年。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雨欣与民航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争议房屋虽系第三人河南一建公司承建,但张雨欣与其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故民航房产公司要求第三人河南一建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民航房产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航房产公司与河南一建公司之间如存在其他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民航房产公司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对民航房产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经查,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采信。张雨欣请求民航房产公司赔偿损失5200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采信。第三人河南一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张雨欣损失五万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元,由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民航房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的木地板购货发票作为认定张雨欣支出维修费的依据是错误的。该购货发票只能证明张雨欣开了一张52000元的购货发票或者买了52000元的木地板,但该木地板是否用于了房屋维修?房屋维修是否需要购买这么多的木地板?缺乏证据。该发票显示,购买的木地板有80平方米,而房屋漏水经鉴定机构鉴定只有两个窗台部位渗水,张雨欣提供的证据只是两个窗台下方壁纸有损坏。因此不可能需要80平方米的木地板。二、本案应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判决施工方直接承担维修责任。涉案房屋经鉴定机构鉴定有两个窗台的漏水系施工质量原因造成,施工方既然作为当事人参与本案,应当判决由施工方直接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张雨欣辩称,原审认定52000元损失正确,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河南一建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民航房产公司与张雨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民航房产公司作为出卖人,对其出售的商品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张雨欣有权请求民航房产公司履行保修义务、赔偿损失。河南一建公司虽系本案争议房屋的施工单位,但其与民航房产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民航房产公司主张河南一建公司直接向张雨欣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张雨欣提交的木地板购货发票能够与《家具装饰工程合同书》及照片予以印证,且符合窗台渗水损毁木地板的实际情况,故能够认定其52000元的损失。综上,民航房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红 振 审 判 员 李 长 军 代理审判员 邢 彦 堂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