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牛洪武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21:26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浉刑二初字第247号 |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洪武,男,1987年8月27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2013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苑金光,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洪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洪武及其辩护人苑金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29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牛洪武驾驶豫PZ987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信阳市信应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信阳市谭家河乡四里桥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历××驾驶的豫SB300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历××受伤,豫SB3002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曾××、历××、历××受伤,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牛洪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事故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及亲属与被告人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人牛洪武另行补偿被害人及亲属35000元(不含前期已付医药费10000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害人及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洪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的陈述,证人苑××的证言,公安机关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车检报告、尸检报告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及收条、病例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洪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洪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春珍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向自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