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付德、谷建永、杜长江滥伐林木一案

2016-07-08 19:59
被告人刘付德、谷建永、杜长江滥伐林木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05 14:33:13
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鄢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付德,男,46岁。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5日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31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谷建永,男,31岁。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5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31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长江,男,51岁。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5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31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付德、谷建永、杜长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娜、被告人刘付德、谷建永、杜长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付德、谷建永、杜长江经多次商议,将本村北地天龙寺的杨树伐掉,所得资金用于修缮下水道。2011年12月23日、24日,谷建永雇佣滕国有、滕卫兵、王秀锋、张喜海等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天龙寺的26棵杨树、1棵槐树伐掉后,以1万余元的价格卖给梁卫明。经鄢陵县林业工作站高级工程师鉴定:被滥伐的杨树和槐树折合活立木蓄积18.7692立方米。2012年3月2日,被告人刘付德主动到鄢陵县森林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付德、谷建永、杜长江当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林业技术鉴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自首材料、被告人刘付德、谷建永、杜长江在侦查阶段供述、证人滕某某、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梁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付德、谷建永、杜长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本村数量较大的树木,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刘付德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付德、谷建永、杜长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付德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谷建永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杜长江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雷  云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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