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张付建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27:16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浉刑二初字第284号 |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付建,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付建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金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付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张付建多次窜至信阳市鸡公山大道中都沁园工地王××房间,先后盗走王××惠普笔记本电脑一部、黑色西装一套、皮凉鞋一双、煤气罐一个。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24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付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漆××、何××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扣押笔录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付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付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春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向自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