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张超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24:42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浉刑二初字第269号 |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超(曾用名张崤超),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21日被抓获,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效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3)第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超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超及其辩护人何效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张超在信阳大信商城经营服装店期间,先后骗取叶××现金80000元、游××现金170000、铁××现金64000元、易××现金53000元、铁××现金100000元,合计467000元用于足球竞猜,后逃匿。2013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确认: (一)被害人陈述: 1、叶××陈述:我是大信商场铁家祥服装店的店员,张超经常来店里。2010 年7月中旬,张超找到我说,他在五星乡有一块地皮,要我一起集资建房,房子建好后可以1000元/平方米之内卖给我,当时我觉得他和我们老板私交不错,而且他也有服装店在商场,我想应该没有问题,我就给他80000元的集资款,不含利息。我大约是分4次给他钱的,每次他都说交点押金,基本每次都是2万元。我把钱给他后就一直问地皮的事,他就一直以准备中为借口推脱, 到2010年10月初他给我打一欠条,说半月还我,还款到期前半月他的手机还通, 10月26日下午4点多,张超主动给我打电话说还钱,我到5点还没有见他来,就给他打电话,他说坐车往回赶,到6点时他手机就关机了。我就到他店内发现他老婆也走了,店内只有一个店员,她也不知道张超去向。 10 月26日下午张超不见了我才知道铁××、游××也集资过。 (2)铁××陈述: 我在大信商城作服装生意,隔壁的商户叫张超,平时也有来往,2010 年7月中旬的一天,他找到我说大拱桥旁边有一块地,他想买下来,但手里缺钱,问我借,当时他说咱俩合伙也可以,我说你先盖,盖好后我买你的,他说也可以,每平方1000元以下。他说你想买先交一部分的钱,我就给他6万元,过几天我又给他4000元,都没有打条,过一、两个月我要去看地皮,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我感觉不对劲,10月22日要求退钱,他说钱买地皮交给别人了,手续在办理中,说先给我打一个借条,等房子建好后再买,过10多天,我发现他不但从我这拿钱,还从别人那儿拿有钱,我担心他还不起就要他把钱还给我,第二天他将他的物品低价处理就跑了。当初借钱时,没有说利息的事情。 (3)游××陈述: 2010 年4月我和铁××在礼节路合伙开一个服装店,5 月份张超就经常到我们店内玩, 7 月份张超说他父亲是大拱桥的村长,幺爹是搞房地产的,他可以在大拱桥搞到地皮,我当时就说想买点地皮, 到7月底时张超说他买地皮钱不够,要我先给他拿点等他的房子建好后以每平方米低于1000元卖给我,我给他的钱从中扣除,8 月初我在店内给他5万元,8 月中旬张超说钱不够让我再拿点,然后我在新华书店门口给他5万元,8 月底他说钱不够,过几天让我去看地皮,叫我再给他7万元,我就信以为真又给他7万元,到2010年10月份他一直以各种理由不让我看地皮,我就有点担心,10 月中旬我让他打一个借条。10 月26日他给我打一个借条,说15天内还钱,到时他的手机就打不通。张超跑了以后我才知道他还收过铁××和小×钱。不知道他的钱用到什么地方。这些钱都是本金,没有利息。 (4)铁××陈述: 2010 年夏天,张超找到我说他搞了一块地皮,准备建房子,房子建好后熟人可以便宜点,我听说后很高兴,因当时我准备结婚想买房子,加上我二哥和他玩的好,我就相信他的话,他说你赶紧交钱,要的人多,他说交10万元,我分两次给他了,他告诉我说第二年10月给房,后来我问他建房情况,我要去看看,他说我和你哥关系恁好,不骗你。过一段时间有一天我发现他店门口围好多人, 我也过去看,发现他的门锁了,听他们说张超欠他们的钱,偷偷跑了。我很相信他,没有让他打条。 (5)易××陈述: 两三年前我和张超一起在大信作服装生意,我们是邻居,互相认识,其间他说他在买地皮盖房,让我集资,盖好后肯定比市场上便宜,我就信以为真,给了他53000元人民币,他说房子盖好后可以冲抵房款。我给他钱没有手续,没有过多长时间他突然弃店不管离开了。我也找不到他,手机也关了。 二、被告人张超供述及辩解:我向游××借12万元、叶××那里借5万元、铁××那里借4万元,(出示2010 年10月26日、22日、23日张超分别给3人写的4张借条)借条是我写的,这里面含有利息,我讲的是本金,剩余的是利息,我没有对3人讲买地建房,我只是说借他们的钱付利息。这些钱都被我炒股和购买竞猜足球赔了。借钱后因利息太高还不起就藏匿起来,先后到过宁夏、海南。 我还从铁××处拿了8万元钱、易××处拿了3万元,易××说是53000元,其中23000元是利息,也可以说不存在,铁××说是100000元,我只认8万元,另2万元我不认账。后来借铁××的8万元和易殿风的3万元我把店让给他们抵了铁××的8万元和易××的3万元。 三、书证 借条四张:证实张超向铁××借款64000元;游××借款170000元;向叶××借款80000元。 四、辨认笔录:游××、叶××辨认出被告人张超。 另有被告人张超的户籍证明、银行来往账目及抓获经过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与被害人之间系高息借款,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包含有利息在内,但该辩解无证据支持,且无法推翻被告人向被害人叶××等人出具的借条,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 月21 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春珍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向自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