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平秀、王超、王道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一案

2016-07-11 13:03
被告李平秀、王超、王道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一案
提交日期:2013-10-17 16:16:47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浉刑一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平秀,女,1965年2月8日出生。

被告人王超,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

辩护人张远友,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道良,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

辩护人潘国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平秀、王超、王道良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勤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平秀伙同其儿子被告人王道良、王超在信阳市从事制售假证、假章活动。办假用户通过制假小广告上的手机号码与其取得联系,由王超、王道良制作,李平秀负责送达收钱。根据制作难易等不同要求,通过直接收取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100元到300元不等的费用。2012年11月3日下午,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民警在信阳市胜利南路小皮孩商务会所对面一居民楼下,将王超、王道良二人抓获,并从二人身上查获制作好的伪造的公章2枚(信阳市国土资源土地登记专用章、信阳市创新科技发展公司)、伪造的高中毕业证2本、伪造结婚证3本。随后民警又在该路J区2号楼601三被告人的制假窝点查获刻章机、打码机、电脑、打印机等制假设备26台,各自成品印模4490个、印章模460个、印条15个、各种空白证书5800本。公安人员又根据李平秀的制假电话线索,查明:2011年,三被告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游军一本伪造的信阳市运管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单位鉴伪证明、扣押清单等证据材料。指控认为,被告人李平秀、王超、王道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其情节严重,请依法惩处。

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王超的辩护人提出王超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王超来信阳时间较短,各种空白证书、证照、印章都是从张x处转过来的,未流入社会,未造成社会影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道良的辩护人提出,王道良伪造假证、假章的数量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未加盖钢印的空白证件、证照不应算为制假,请求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平秀与被告人王超、王道良系母子关系。2010年以来,李平秀伙同王道良、王超在信阳市从事制售假证、假章活动。三被告人对外散发制假小广告招揽生意,由王超、王道良制作,李平秀负责送达收钱。根据制作难易等不同要求,通过直接收取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100元到300元不等的费用。2012年11月3日下午,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民警在信阳市胜利南路小皮孩商务会所对面一居民楼下,将王超、王道良二人抓获,当场从王超身上查获制作好的伪造的公章2枚(信阳市国土资源土地登记专用章、信阳市创新科技发展公司印章)、伪造结婚证3本、伪造的高中毕业证2本。随后民警又在该路J区2号楼601室三被告人的制假窝点查获刻章机、打码机、电脑、打印机等制假设备26台,各自成品印模4490个、印章模460个、印条15个、各种空白证书5800本。另查明,2011年,三被告人曾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游军一本伪造的道路运输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李平秀的供述,其是2010年初到信阳,给一个在三里店叫张x的制假人员打工,负责给张x送假证和联系要办假证的人,其儿子负责制作。今年5月份,张x不做了,其和小儿子王超商量以1万元把制作室接收过来,客户需要什么其两个儿子王超、王道良就做什么,明港一个叫李xx的找其办过两次假士兵证和军官证,给市弘运汽车调度室游军办过一个假营运证,让他带收过办假证的钱。从其儿子身上查获的结婚证和国土局土地登记专用章是客户打电话让做的,他们准备送出去时被你们查获。平时对外联系有三个手机号码。办假证价格100元到200元不等。

2、被告人王超供述,其和母亲李平秀是2010年3月,其哥王道良是2010年7月份来信阳制作假证的,原来是三里店一民房内给张x打工,今年7月份左右从张x手中以1万元的价钱接手自己干。只要客户能提供原件样式,其们都能伪造,价钱是100元到200元左右,一般是通过手机跟其们联系,等做好后再通知他们,一般制假款由客户汇到其用刘xx的身份开的一个帐户上,其再让母亲把假件送到一个地方,让客户自己取。2012年11月3日我和我哥王道良在小南门一居民楼准备将制作好国地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结婚证、毕业证送出时,被你们公安抓获。你们给我看的车牌号豫S18736,编号为0330008976的道路运输证也是我们制作的。另被告人王道良的供述与王超基本一致。

3、证人游x的证言称,其下岗后,2008年开始参与跑信阳至明港这条线,今年在宏运汽车站负责这条线的调度。其是通过办证电话联系上一个女的,花200元办了一个假营运证,车牌号为豫S18736,编号为0330008976。这个女的经常让司机往明港带货,这样一来二去其就和她熟悉了,现在知道她叫李平秀,其办运营证那次是在大拱桥取的货,是一个男的开车送这女过来的,后来问她,她说是她儿子。

4、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其是与王超交往的朋友,又通过王超认识王道良。其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王超。

5、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及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证明证实,查获的道路运输证和土地登记专用章系假证、假章。

另有查获的市国土局土地登记专用章、信阳市创新科技发展公司印章、结婚证、高中毕业证及制假印模、制假工具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秀、王超、王道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平秀、王超、王道良系共同犯罪,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王超、王道良系主犯,李平秀系从犯,故对李平秀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尚能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李平秀所在的基层组织亦愿意对其帮教矫正,视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李平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超、王道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平秀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超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

三、被告人王道良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曾  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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