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孔重阳盗窃一案

2016-07-08 19:59
被告人孔重阳盗窃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05 14:16:17
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鄢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重阳,男,43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25日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1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鹏,河南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重阳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要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重阳及其辩护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2年3月3日上午,被告人孔重阳雇佣3个工人盗窃鄢陵县马栏镇小田村南环路绿化带内的3棵雪松,栽植到自己租的地里。

2、2012年4月15日上午,被告人孔重阳雇佣5个工人盗窃鄢陵县马栏镇小田村南环路绿化带内的4棵雪松和2棵广玉兰,栽植到自己租的地里。

经鉴定,被盗7棵雪松和2棵广玉兰共价值356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孔重阳供述、证人汪某某、田某某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重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孔重阳对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由于自己租用的土地前边的绿化带阻碍了自己的出入,为了便于通行才将绿化带的树木移栽到自己的土地内,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返还犯罪所得,且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2年3月3日上午,被告人孔重阳雇佣3个工人盗窃鄢陵县马栏镇小田村南环路绿化带内的3棵雪松,栽植到自己租的地里。

2、2012年4月15日上午,被告人孔重阳雇佣5个工人盗窃鄢陵县马栏镇小田村南环路绿化带内的4棵雪松和2棵广玉兰,栽植到自己租的地里。

经鉴定,被盗7棵雪松和2棵广玉兰共价值356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孔重阳供述:其在马栏镇小田村西南环承包他人的可耕地用于种植花木,由于要往地里种树,隔着一条绿化带车开不进去,其于2012年4月15日上午雇佣工人将绿化带里的4棵雪松和2棵广玉兰移植到其租的地里,把绿化带开了一个5米左右的路口。另3棵雪松是其于2012年3月3日雇佣工人从绿化带里挖的……之前没有和乡里打过招呼。这些树要是时间长了没人知道,就成自己的了。

2、证人汪迎春证明其和小田村副主任田金耀等人在西南环小田村廊道绿化处发现有人偷盗和损坏绿化树木。……田金耀认识其中一个叫重阳的。在孔重阳的承包地里发现了被盗的雪松和广玉兰。……绿化树的所有权归马栏镇政府。

3、证人田金耀证明绿化带所占用的土地是马栏镇政府征用农户的,绿化树的所有权属于镇政府。

另有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鄢陵县马栏镇政府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重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重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案发后所盗树木已全部退还,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重阳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雷  云

                                 审  判  员    王红卫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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