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王占峰与被上诉人张玉堂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29:01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29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占峰,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堂,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文钦,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占峰因与被上诉人张玉堂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枪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占峰,被上诉人张玉堂的委托代理人罗文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枪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占峰。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