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委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5 11:56:33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38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建委,男。 委托代理人王爱军,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女。 上诉人邵建委因与被上诉人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双方自2009年以来存在经济往来,邵建委共借王艳125000元并打有条。 原审法院认为,邵建委借王艳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对于借条的鉴定邵建委没有提交鉴定相关手续,视为放弃权利。邵建委借王艳款后应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逾期不还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王艳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邵建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王艳借款125000元。案件受理费280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邵建委负担。 宣判后,邵建委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借条漏洞百出,不符合法律证据规定,对方当庭已认可还过25000元,实际共还50000元,应减。 王艳答辩称,有电话录音证据,借条不规范但内容属实,偿还的25000元是手续费,称还50000元无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艳持有邵建委出具的借条,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邵建委上诉称已还50000元证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邵建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家忠 审 判 员 张国伟 审 判 员 杨安华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现华 安法网90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