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韩桂花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业兴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6:03:49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一终字第14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桂花,女,193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顺平,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长葛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业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丁俊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金声,男,1936年11月20日生,汉族,系韩桂花之夫。 原审被告李明超,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系韩桂花之子。 原审被告冯军霞,女,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系李明超之妻。 李金声、李明超、冯军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段顺平,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长葛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韩桂花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业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兴置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桂花和原审被告李金声、李明超、冯军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段顺平,原审被告李明超,被上诉人业兴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营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20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韩桂花。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岳利花 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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