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晋永正、杨雷、马林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提交日期:2013-08-05 14:12:25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鄢刑初字第101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晋永正,男,46岁。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鄢陵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6月17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雷,男,33岁。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鄢陵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6月17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林,男,48岁。因涉嫌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鄢陵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6月17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晋永正、杨雷、马林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娜、被告人晋永正、杨雷、马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鄢陵县陶城乡蒋寨村村民蒋运磊,于2007年年底在鄢陵县望田镇西街经营牙科诊所,2008年鄢陵县卫生执法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晋永正、杨雷、马林发现蒋运磊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进行非法行医,于2008年5月9日、2009年5月4日先后两次对蒋运磊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800元,并责令蒋运磊关门停止营业,但蒋运磊交过罚款后仍然继续营业;2012年3月1日,晋永正、杨雷、马林查处到蒋运磊继续非法行医营业后,本应该按照规定把已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蒋运磊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为给卫生监督所谋取私利而没有移交,又对蒋运磊进行了行政处罚,对其罚款3000元并责令停止营业,但蒋运磊交了1000元罚款后继续非法行医,至案发前蒋运磊仍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晋永正、杨雷、马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某、陈某某、李某证言、鄢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2008年6月24日)、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2008年5月9日)、鄢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2009年8月28日)、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2009年5月4日)、鄢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2012年4月20日)、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2012年3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存根、鄢陵县卫生执法监督所证明、鄢陵县检察院移送案件通知书、鄢陵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孙保垒证言(鄢陵县卫生执法监督所整顿医疗市场执法程序)、晋永正、杨雷、马林户籍证明,晋永正、杨雷、马林行政执法证、鄢陵县卫生局鄢卫字[2007]38号文件、鄢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鄢编[2002]6号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永正、杨雷、马林身为国家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明知蒋运磊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部门处理而不移送,仍然采取行政处罚的形式一罚了之,致使蒋运磊继续进行非法行医活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晋永正、杨雷、马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晋永正、杨雷、马林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对三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晋永正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杨雷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马林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雷 云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